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布 9月起施行
www.folksfolks.com 2012-09-03 10: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9-01]榕明确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半年一检
- [ 09-01]刑诉释法意见规定“法院可禁止辩护人出庭”
- [ 08-31]民诉法修正案获通过增加公益诉讼规定
- [ 08-31]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 [ 08-3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