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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历史可证明钓鱼岛非无主地

www.fjnet.cn 2012-08-17 09:2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外交抗议的法律意义在于“阻却”时效占领行为

除了先占原则,“时效占有”也是获得领土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据王江雨介绍,时效取得需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占领国政府以行使主权的行使占有领土;第二,占有必须是无间断地和平进行;第三,占有必须公开;第四,占有必须持续进行。

“按照国际法,一块地最开始是谁得到的,如果说这个国家是毫无阻碍的、没有受到干扰地占据了一段时间,这块地就归谁。”梁云祥说,这个“一段时间”究竟多长,国际法上没有详细规定多少年。日本方面经常以“时效占有”为由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王江雨认为,国际法上,尽管通过“时效占有”方式取得领土的情况,在近几十年鲜有成功的例子,但不可不在法律上先予以防范。而要防止“时效占有”的得逞,竞争国家就必须采取适当的对抗行为,比如外交抗议。

“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黄大慧说,但实际上,中国政府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从法律上来说,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

王江雨表示,国际法上,对领土“时效取得”一般要求占领必须是国家行为,并且持续和平。但对竞争国的抗议行为,国际法并无明确要求,并没有否认来自后者的民间抗议的效力,只要能使占领不能“持续和平”就算有效果。

他分析,策略上政府抗议会伴随民间抗议并且被后者强化。正如中国官民对钓鱼岛的行动,使得日本不能实现依照持续和平占领原则在国际法上取得钓鱼岛主权。

  •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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