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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发达国家各有高招 美国注重源头控制

www.fjnet.cn 2013-05-13 11:28  晓冬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来说两句

日本:不断完善相关法规

健全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

日本早在1948年就颁布《食品卫生法》。虽然不是最早实行食品法的国家,但日本十分注重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补充,使制度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起,日本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过十多次修改。同时,横向来看,日本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扩充,目前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已有二十多部,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及种植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导致食品遭受污染,政府立即启动修法程序,制定针对多种农药残留的标准,加强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安全管理及对农药的毒性测试。

2000年6月,日本某乳品公司曝出食物中毒与消费欺诈事件,当时该公司产品导致的食物中毒者超过1.4万人,成为日本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分析称,该事故正是由于日本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的漏洞所致。这一事件很大程度上推动日本政府在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7月,日本又成立直属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位公认“能不受他人左右”的专家组成,拥有对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权力。

加拿大:违反召回令被视为犯罪

一旦食品安全事故露出端倪,及时必要的召回,有利于稳定消费者情绪,将损失尽可能降低。严格的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加拿大是食品召回制度较为完善、较为严厉的国家之一,从负责机构、召回程序到召回等级,都有严格的规定。

该国食品检验署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决策、对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以及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该办公室设有国家级的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

加拿大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后者需食品检验署发布召回令,违反召回令被视为犯罪。召回程序分为5个阶段:调查确认危害性存在、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实施召回并在必要时进行新闻发布,核实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跟踪检测。根据危害健康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情形,需发布警报;二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形,可以发布警报;三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基本上不会导致任何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一般不需要发布警报。

2011年4月,加拿大东部几省曾出现大肠杆菌感染案例,14名消费者患病,其中1人死亡。调查后发现,患者均食用过某企业的核桃产品。随后,该企业迅速从已知销售区域召回全部可能受到污染的核桃产品,同时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厂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信息咨询电话等。虽然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并未确定核桃是唯一的致病源,但食品检验署仍将可疑核桃全部召回,并在第一个警报发布后的几天内连续发布两个警报,以扩大召回的地域范围。

  •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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