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重申: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活跃,党就生机盎然,党的事业就欣欣向荣;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破坏,党就萎蘼沉闷,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和失败。新中国建立以来,从八大到十七大,党先后召开了10次全国代表大会,系统考察这10次代表大会在认识、实践和表述“党内民主”方面的变化,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见建国以来党内民主发展演变的轨迹,并从中深刻把握党内民主与党及其领导的事业之间的兴衰成败的对应关系。
一、党的八大:发展党内民主的“突兀”高峰
1956年党的八大,是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在认识和实践党内民主方面,达到了出人意料的高水平。刘少奇、邓小平在代表中央作的八大政治报告和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共8次使用“党内民主”一词。对于如何扩大党内民主,大会强调了三点:一是“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二是“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三是坚决反对“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反对“个人突出”和“对个人的歌功颂德”。八大在实践党内民主方面,更是成功的典范。会议期间,共有68人登台作了大会发言,45人作了书面发言,所有发言内容都在第二天的《人民日报》公开发表。大会对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当场宣读当选人名单和所得票数,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名单的公布以得票多少为序。诚如八大闭幕时《人民日报》社论所指出的,八大关于党的民主生活的讨论,“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八大也必将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范例而载入党的史册。
二、党的九大、十大:党内民主严重受挫
八大以后不久,从1957年起,由于多方面原因,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严重错误。在此期间,党内民主也名实俱亡。正是由于党内民主被毁弃殆尽,个人专断、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决定党和国家重大问题,才使得“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并历时10年之久。“文革”中提出的“五十字建党方针”,使执政党建设从根本上偏离了正确方向,严重损害了党内民主。在极不正常的情况下,“文革”期间党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代表大会,这就是1969年召开的党的九大和1973年党的十大。这两次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完全违背了党内民主。大会做出的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决策,并不是由党中央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最高领导人核定或由其指定的某些人决定。两次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和党章无一例外地废除了“党内民主”的提法;党章还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并取消了无记名投票的规定。特别是九大党章把林彪作为毛泽东接班人的地位写进总纲,更是对党内民主的极大蔑视。
三、党的十一大:21年后重提“党内民主”
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党召开了十一大。十一大立足于对“四人帮”的批判,着重强调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大会政治报告在时隔21年后,3次重提“党内民主”。叶剑英在代表党中央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必须充分认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坏党的民主生活,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2次出现了“党内民主”的提法,规定“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但是,由于此时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工作尚未开始,“两个凡是”仍然大行其道,这就使得大会在认识和实践党内民主方面虽有进展,但无显著改观。
四、党的十二大:党内民主发展转入正轨
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冲破了个人迷信、“两个凡是”的禁锢,同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全面拨乱反正,这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党纪党规上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力保障。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大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现象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郑重提出党内民主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发展党内民主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十二大党章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领导“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上述这一系列决策,标志着党内民主开始摆脱过去长期“左”的桎梏,全面转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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