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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票同权:身份到契约的重要一步
www.folksfolks.com 2009-11-12 15:14  朱恒顺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10月27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现代社会,选举被认为是民主的基石,因此,此次修改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的制度,这将是现行选举法最重要的制度性突破之一,也将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和乡村的居民人数比例,1954年是13.26% : 86.74%,1982年为20.6% : 79.4%,到2008年底已达45.7% : 54.3%。据推测,到2015年,这一比例将会达到50% : 50%。因此,选举法这一修改,可以说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政治诉求的积极回应。选举法的修改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同票同权”,不仅是对现实的回应和对宪法平等权利的进一步落实,更体现了对农民参政权利的尊重。这一修改,将有利于让更多基层代表反映广大农民真实的心声、愿望,也有利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构建和谐城乡格局。进一步讲,平等的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它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有了选举平等权,农民的其他诉求将有可能在政治空间中更频密地提出,从而不断解决。

或许也有人认为这次选举法修改的幅度过小。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逐步完善,选举法修改也应结合国情和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因此这次对选举法作部分性修改是应当理解的。当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实践中新的情况和新的经验不断出现,对选举制度的与时俱进也会提出新的要求。笔者认为,不久的将来,选举法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较大幅度的完善:一是完善选举争议解决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不应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申诉,更重要的是应当建立选票复核等机制,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有权提起诉讼。完善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将成为今后选举法完善的重点之一。二是要完善候选人竞选制度。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讲,建立科学充分的候选人竞选制度,甚至比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有实际价值。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的竞选,选民才能了解候选人的职业背景、利益倾向、适宜代表的群体等,从而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三是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首先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至设区的市。当然,这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英国法律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任何社会的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改革开放就是这样一个不断打破身份限制向社会契约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逐步走向法治。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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