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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和谐不能只靠“理解”
www.folksfolks.com 2009-11-16 09:44  任孟山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无论是医生、患者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各方只有达成共识,才能齐心协力解决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

近段时间,几则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医患关系:先有北大医学教授殒命北大医院的法律诉讼引发社会讨论;后是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生被认定失职,造成5个月大的婴儿死亡;再有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准分子手术室,患者术后怀疑集体感染弥漫性层间角膜炎,广州市疾控中心调查证实,该院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尽管上述事件的一些具体细节,仍需进一步调查,目前尚难定论,但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已经感受到民众中存在的一种不信任情绪——从社会反应来看,凡是卫生主管部门的表态和认定结果倾向于患者的,社会舆论就认为卫生主管部门是为人民服务,认定结果公正合理;反之,社会舆论就认为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沆瀣一气,是“内部人政治”式的包庇。

那么,到底是管理者不诚实,还是社会舆论不理性?

医患纠纷,由来已久。就现状而言,双方都有自己的委屈:举证责任倒置,无疑让医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工作中时刻还要想着自证“清白”,这不但容易令医者心生郁闷,在患者性命攸关时举棋不定、进退维谷,甚至可能在医疗界催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顾虑;而对患者来讲,一道白色帷幕将诊疗过程背后的一切围成了一个黑箱,专业知识的缺失更让他们心存疑惧,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如何维护,都是费解的难题。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这个国家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医患关系就好不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当医患冲突发生后,如何界定责任、调处纷争,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部条例里,医方的权利有明文加以规定和保障。而患者的权利总是作为医生义务的对应物出现,散落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这样的权利配置,往往令患者的权利难以找到法律依托。从管理机制看,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医学会等机构。这样一个与医院、医生群体有着密切关系的主体,很容易让患者产生不信任的情绪。如此一来,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解决医患纠纷,传统的思路是提倡“相互理解”,即医理解患、患理解医。而事实上,在矛盾面前,这种“和稀泥”式的“理解”很难有坚实的基础。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医患矛盾的处理解决机制入手,比如成立以维护患者权益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管理部门,以患方的评价为其业绩的考核凭据;比如在法律条款中进一步平衡医患的权利义务,让双方透明、理性地处理各自的诉求。总之,无论是医生、患者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各方只有达成共识,才能齐心协力解决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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