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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惩戒制度渊源初探
www.folksfolks.com 2009-11-26 10:22  刘影虹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惩戒制度是在西方现代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交汇中建立的。西方现代法治思想的冲击、民国初年的惩戒机构实践经验和孙中山、胡汉民的公务员惩戒机构建置的理论等,是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渊源。

【关键词】惩戒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 公务员

公务员惩戒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体制的一部分,以往学者多从行政学的角度,集中研究这一制度下的机构组成、职能和效用等方面①。对其渊源的追究尚未展开,本文企有抛砖之用。

“西风东渐”的变局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②古人对官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有深刻的了解,为此,历代统治者都注重吏治。为了使职官忠君报国,勤政治事,在构建古代职官制度的同时,统治者也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御史制度为中心的严密监察制度。该制度发展到清季,形成了由御史专司吏治的都察院。到了晚清,在西方坚船利炮的打击下,清政府逐渐把眼光投向西方,主动去了解、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文化。在这次“西风东渐”中,对于建立怎样的公务员惩戒机构,国人展开了一场从晚清到民国的持久争论。主要意见有三派:一派主张学习大陆法系,在普通法院外另设专门法院进行审理;一派主张学习普通法系,将所有诉讼都归同一法院管理;还有一派主张保留都察院,其重点在于发扬其整肃吏治的作用,再采纳西方行政法制的精神、内容加以改良。③在这些争论中,围绕两个中心议题展开,一是行政裁判的性质是司法权抑或行政权,二是是否应设置独立机构。

大陆法系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要特征,中国传统上也是以国家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成途径,这种法律渊源的共同性使晚清修律仿日德而舍英美。④晚清五大臣考察宪政回国后,得出的结论就是中国立宪应“溯始穷源”,只能“以德为鉴”。⑤德国的官吏惩戒组织的独立性和司法化程度很高。对于联邦大总统、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其失职由议会提请弹劾,惩戒则由专门成立的国事法院掌管。而一般公务员违反行政法规,由法定惩戒机构处理。惩戒机构分为二种,一是惩戒法庭,依照行政地域来划分,中央一级机构归德国首都柏林惩戒法庭处理;二是高级惩戒法院,其为上诉机构,负责审理惩戒法庭的上诉案件。⑥清政府在1908年颁布的“逐年筹备清单”中,列明将在预备期第六年(1913年),参照日德法律体制,设立行政审判院作为官吏惩戒组织。1910年,清政府还拟定了《行政裁判院官制法案》。虽然因为清政府的迅速灭亡,惩戒组织司法化的构想没有实现,但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思想的提出,已露官吏惩戒制度变革端倪。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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