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解读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www.folksfolks.com 2009-11-30 09:18 李江涛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由于错误地理解村民自治的本质,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自治或村长自治,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党的领导,而且为部分村官的寻租留下了空间。应该看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是天生注定的,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安排,而且需要党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村民自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也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周边地区,原来外出经商的村民回乡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的现象在新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日益显现,这些人往往以“提前组阁”的方式“抱团”参选,往往顺利当选,由此也进一步引发了村“两委”的矛盾。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削弱或阻碍党的领导的现象。有的村大小事都由村委会说了算,党支部没有决定权。有的则是村主任管钱管物,村支书当家不做主。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错误地理解村民自治的本质,误以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自治或村长自治。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党的领导,而且为部分村官的寻租留下了空间。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我省曾提倡并推行村级班子“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班子成员大多是身兼支委与村委,人数比较合理,便于议事。但时至今日,由于越来越多新人当选村委会主任,一些村支书出于私利不愿吸纳新的村委会成员入党,致使“交叉任职”和“一肩挑”的做法事实上推行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申除党内事务外,村里的日常工作安排和重要事项讨论,都应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重大事项还要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防止村支书或村主任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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