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领导干部的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本年度纠正了多少?迄今为止清理了多少个“小金库”?以上内容均为“2009年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自查表”的“廉政指标”(11月29日《新京报》)。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廉政指标”设置的初始目的,在于考核评价领导干部抓廉政工作的具体业绩。这种将廉政建设绩效考核指标化的做法的积极意义似乎不容置疑,但是这种“廉政指标”仍然局限于自查项目,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发领导干部履行廉政建设职能的动力,又能否深入制度层面对各级干部形成切实的拘束力,在我看来,都是一个未知数。
长久以来,在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中,以GDP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成为居绝对主导地位的指标内容,一些领导干部对经济业绩的追求往往遮掩了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甚至对下属的贪污腐化现象予以容忍。在这种背景下,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提上日程,各地纷纷强化廉政绩效在官员绩效中的比重。
但这种廉政绩效考核,无论设置多么详细的指标体系,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一票否决”措施,在未纳入常态化的制度轨道之前,其倾向都显得有些过于“行政化”,其效力也极容易沦为形式主义者的“作秀”之举。
就北京的“廉政指标”而言,虽然自查项目列举得十分详实且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能牵引多少领导干部遵照指标的要求去“按图索骥”呢?一些指标项目的“空白”,在缺乏有力的问责机制下又能对人们产生多强的警示效应?一次“小金库”的查处,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官员廉政绩效的评判?如果缺乏对官员廉政职责持久的制度性监督,如果不能在末端将这种考核真正落实到官员的任免提拔中,那么“廉政指标”所呈现给我们的也许只是干部自查时的一种“盆景”。
强化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绩效考核无疑必要,以数据式的指标量化实现这种考核的精细也显务实态度。但这种量化考核在缺乏常态化的制度保障下,如果实际操作中不能有效防止不实际的做法或“观玩赏析”,不能持之以恒以综合判断廉政绩效,不能最终进入到影响官员升迁的业绩评价环节,那么“得分”再高的党政干部,也不足以承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任。
总之,就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而言,我们并不缺乏种种绩效考核的细则或指标,也不缺乏各种足以凸显领导重视程度的机构与组织,更不缺乏集签订责任书、干部自查、民主评议等于一体的检查运动。我们缺乏的,乃是真正用以“治心”的连续性廉政建设督政和奖惩机制,以及确保这种机制落实的种种程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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