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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发展脉络及其启示
www.folksfolks.com 2009-12-08 08:00  祖金玉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在实践中,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一)集体领导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强调维护集体领导原则,反对个人崇拜,并规定了“少宣传个人”的方针。为防止党中央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十二大取消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设置,改设党的总书记,同时规定,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重大决策均需通过民主协商由集体讨论决定。十三大进一步理顺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与中央书记处、中央全会的关系,中央书记处成为办事机构而不再具有决策职能;建立起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的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等等。这些都是在党的中央领导层次上推进集体领导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二)党内监督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健全党内监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都建立纪委,同时中央、省市纪委向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各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组,从而恢复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纪检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地方的各级党代会的监督功能也得到加强。十三大提出了对党的干部要实行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此后,各级党委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建立举报中心;根据党章党规继续向应派而未派的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组;在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建立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为进一步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党内巡视制度, 199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重申了这一制度,提出了具体办法,并将其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之一。此后,中央巡视组多次到地方和部门巡视。

(三)党内选举制度。其主要成就是渐行差额选举制度。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强调,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时规定要实行差额选举。十三大明确规定了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提出近期要把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组织部于1988年3月印发了《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6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基层组织的差额选举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党组织都实行了差额选举。1994年1月又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内选举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党内选举活动的规范化程度。

(四)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一大以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召开。1980年7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有关选举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好县、市、州党代表大会的几点意见》。经过几年的实践,1985年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这是党的历史上迄今为止较为详细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法规性文件。十四大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限进行了调整,规定县以上各级党代会的时限完全一致,都是五年。同时,强化了党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从1988年起,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晋中市榆次区等12个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

此外,关于党员权利保障制度,1995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建党以来保障党员权利的第一个专项法规。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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