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以中央先后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标志,我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宗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和本质特征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是一种司法职能,应当在法治轨道上严格依法运行。强化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坚持立足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一要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关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关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检察机关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只有实现“三效统一”,才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执法标准。二要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查找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开展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深入分析权力结构和运行状态以及引发职务犯罪的条件因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进而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各机关和单位实施职务犯罪预防。三要改革和完善诉讼监督机制。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四要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的对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健全可靠便捷的反腐败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坚持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规范检察权行使。检察权具有专属性、强制性、支配性等属性,极易被扩张和滥用。如果不对检察权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权的行使就会脱离法治轨道。实现对检察权行使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完善纪委和政法委、组织部等在对检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自觉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拓展检务公开内容和形式,通过强化司法民主,增强检察权的公开性、透明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加强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力度;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完善执法行为规范,等等。简言之,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要把党内监督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
(作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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