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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官员腐败研究
www.folksfolks.com 2009-12-24 08:03  倪 星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具体而言,当代理人拥有了公共权力但其报酬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他便可能利用权力来损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增加了代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产生腐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激励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提供了可能。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过程中,囿于旧的经验和知识,社会普遍缺乏通过管理增加财富的理性认识。同时,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庞大的整体,难以量化,人们难以将政府官员个人的努力与之相联系,因而难以满足官员个人的期望值,这就诱发了代理人利用权力谋私利的动机。而且代理人相对于人民整体来讲,往往受过良好教育,有着丰富的政府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是其他人所缺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绝。

在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之下,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个人私利的行为。公共权力代理人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利益,可以采用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的直接方式,或者采用收受第三方支付贿赂的间接方式。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腐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存在第三方支付(行贿者);收受这笔支付的是代理人(官员),而不是委托人(国家或公众),或者说这笔支付未上缴委托人;这笔支付在本质上能够给当事人带来预期收益。

显然,一个腐败的政府官员要么是贪污侵占,运用公共权力直接获取私利;要么是向第三方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运用公共权力间接换取私利。所以,在发生形式上可以将腐败划分为直接的贪污型腐败与间接的贿赂型腐败。在直接的贪污型腐败中,政府官员是运用公共权力,直接获取私利,直接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腐败行为的主体只涉及腐败者本人,而不存在第三方当事人,不存在市场交易过程。贪污型腐败的发生,取决于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大小、支配资源的多少、风险承受能力的高低和信息的优劣。一般而言,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的加深,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力度加大,政府官员直接掌管的公共财物增多,官员相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增加,外界监控的困难加大,贪污型腐败的发生概率就会上升。反之则相反。而在上述制度因素固定的情况下,官员贪污腐败的发生概率就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呈正比。

正如苏珊·罗斯-艾克曼所言:“有时候政府官员是在直接盗窃国家财产,但当私人贿赂有权分配公共利益或成本的政府官员时,更引人注意和复杂的事情发生了。”在间接的贿赂型腐败中,政府官员是运用公共权力间接换取私利,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贿赂。这可视作一种市场交易过程,其中的第三方当事人(即行贿者)是腐败行为的需求方,政府官员是腐败行为的供给方,由此产生一个腐败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政府广泛干预经济运行,障碍了稀缺资源的自由流动,从而能够给私人厂商(第三方)带来特殊利益(或降低成本),产生了所谓的“租金”。为获取这种额外利润,私人厂商相应地开展寻租活动,向政府官员支付贿赂,由此产生贿赂型(交易型)腐败。因为这种腐败与寻租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故又称寻租型腐败。对于中国这种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贿赂型腐败的发生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因素交替混杂的特定制度环境密切相关,这也将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的重点。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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