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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修改应融入现代法治精神
www.folksfolks.com 2009-12-24 08:25  冯果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我们期待种种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依靠法治精神重新建立起在拆迁上的利益秩序,从而实现拆迁法治化与社会文明化。

随着一系列暴力拆迁进入公众视野,作为暴力强拆的“法律支撑”,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具有明显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为众矢之的。《拆迁条例》的废与修,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可谓见仁见智。但可以肯定的是,拆迁条例的修改不能仅仅是避免法律之间“打架”,我们期待种种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依靠法治精神重新建立起在拆迁上的利益秩序,从而实现拆迁法治化与社会文明化。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应实现由“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的转变。拆迁悲剧昭示的是公权的强大和私权的脆弱。现行《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的,当时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虽经2001年修改但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和便捷拆迁为中心,被拆迁人的权利遭到极大漠视。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显然已不合时宜。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切实保障被拆迁者的公民权利,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限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其次,立法应该体现弘扬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正义是法律的标尺。拆迁作为一种财产征收行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给予“公正补偿”,也就是按照财产的“公平市价”标准给予补偿。我国之前发生的带血拆迁,基本上都是因补偿问题而引发,补偿公平性争议的实质是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集中体现。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弊端是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混作一谈,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由此导致了拆迁冲突。可以说,当前的拆迁困境,是公共权力、商业资本、公民权利等太多因素紧紧纠结的产物。这里面既有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又有商业资本的趋利萌动;既有公权部门“打手化”的扭曲,又有资本“黑恶化”的霸道……不管何因,当强势一方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之上时,公平理念必然荡然无存,而违背公平正义之法必属恶法之列!因此,当务之急是借《拆迁条例》修订,将被拆迁人和政府与开发商置于平等的地位之上,避免《拆迁条例》继续被当成暴力工具挥舞。

其三,立法要融入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拆迁悲剧的根源在于程序理念的缺失。现有的城市拆迁都是开发商和政府为主导,无论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拆迁方案还是补偿方案,作为利益相对方的被拆迁人完全被置于决策程序之外,只能静候和服从他人的裁决,程序正义无从谈起。为了追求所谓的“拆迁便捷”之“效率”而牺牲当事人参与的起码程序,必然换来拆迁与反拆迁的暴力对抗。因此,需要建立基本的民主决策与协商程序,使当事人各方能够公平参与拆迁决策。

最后,应该强化树立司法权威。在拆迁纠纷中,政府“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已将其推到矛盾的漩涡之中。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在与公权对抗中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恰是因为我们制度框架内的利益疏导机制存在梗阻,中立估算和公正司法已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第三人的裁决与权利保障机制,通过独立的司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悲剧的反复上演,表明的是法治精神的缺失。如何让权力在法律面前止步,是当今社会要共同反思的沉重话题。《拆迁条例》个别条款的废弃和修改并非困难之举,难的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确立和弘扬。我们期待权利保障、正当程序、民主协商、司法救济这些现代法治的重要基因,能够融入新的《条例》或相关征收立法之中,希望官民冲突的悲剧就此止步。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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