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
www.folksfolks.com 2010-01-22 09:23 劳凯声 来源:中国教育报
我来说两句
第五,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位为公务员,可以有效地落实有关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有利于稳定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教师工资基本由政府财政提供,把公立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不改变现行的国家财政拨款办法,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很大压力。
不过,教师活动的这种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也有一定的区别。教师的职业活动除了公务性外还会表现出一种专业的性质。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
四、初步结论
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在教育系统,而且在全社会都是一个根本性的,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的大问题,因此如何定性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改革的角度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构想:一种是规定为公务员、准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这种做法更多地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另一种是规定为劳动者,这种做法更多地强调教师的专业性质。为了体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落实国家的教育责任,我们认为第一种构想更符合中国教育的实际情况。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政策选择。
第一种选择: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从《教师法》的各项具体规定看,教师职业是基本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如果教师职业纳入公务员队伍中,根据该法关于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可以将其纳入公务员职位类别中的专业技术类,亦可根据教师的职位特殊性,增设为一类单独的职位类别。《教师法》第三条虽然对教师职业做了“专业人员”的定位,但同时强调了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即专业性和公务性。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并未排除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不会有大的制度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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