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2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根本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厉行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别对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进行检查,听取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31个市、县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蔬菜基地、畜禽屠宰厂、食品生产工厂、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超市、饭店、学校食堂等87个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召开了32个座谈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进行了座谈。
监管体制有待理顺 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
路甬祥认为,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就如何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对完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抓紧研究,本着科学、简便、高效的原则,通盘考虑,缩短改革过渡期,并对地方给予明确指导,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一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二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三是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域性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建立健全检验网络和信息沟通平台,避免浪费,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要鼓励运用新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四是及时总结经验,允许和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促进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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