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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薪酬: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
www.folksfolks.com 2010-04-20 15:35  潘受如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高薪养廉”话题,争议颇多,论者各执其词,莫衷一是。笔者抛砖引玉,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愿与读者共同探讨。

为什么提出“高薪养廉”

“高薪养廉”这个话题不是现代人的新理念,其实古代早已有之,那时叫做“厚薪养廉”。

古今中外,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贪污腐败现象。于是,人们就想出各种整治官吏腐败的办法,“厚薪养廉”或“高薪养廉”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腐败现象在经济尚不发达的状况下,主要是由于官吏工薪偏低而造成的。西汉宣帝结合他治吏的经验说:“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宋代王安石也曾指出,一般下级官员俸禄之薄,不足以应付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是促成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在国外,新加坡领导人一再指出,如果是在建国初期的非常年代,要求官员多作牺牲,多讲贡献,那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是,在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后,如果继续这样要求政府领导人,那就是很不现实的一种理想主义的做法。他们坚持认为,薪酬过低,就不可能保持政府廉洁。所以,他们提倡“高薪养廉”。

在我国,建国初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政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低薪政策很快就显现出它的弊病来。那就是不能激励竞争,人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生产发展迟缓,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一些干部工资很低,却盖了房子。哪来的钱?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些干部由于薪金低,家庭负担重,而手中又握有实权,就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高薪养廉的观点提出后,有人又简单地以为,只要政府给“高薪”,就能养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和平建设时期,采取低薪制,容易产生腐败;如果采取高薪制而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高薪仍然不能保证官员廉洁。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就是“白领”薪酬一般较高的情况下,“高薪”对公务员的吸引力不大,远不能满足一些官员的私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依靠“高薪”政策来养廉就未必能奏效。这时,必须依靠严密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

“高薪”如何界定

关于给官员多少薪酬为宜,古人有个说法。王安石认为,在官府里当差的老百姓,“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即他们的俸禄要赶得上他们种田的收入。然后,俸禄逐级增加,“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这就是说,给官吏的薪酬,不仅要保障官吏本人的衣食水平,使之无冻馁之虞,还应满足其赡养老人、哺育儿女及日常交往之需,使其全心从政而无后顾之忧。

在现代,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官员的薪酬就不能以“足以代其耕”为标准了。那么,多高的薪才叫“高薪”?才能养廉?笔者认为,“高薪”不能理解成一个绝对的数字。新加坡总理年薪约82万美元,我们哪能比得了?“高薪”应根据各国的国情尤其是经济实力而定。根据高薪养廉原理,“高薪”要高到足以使官员珍惜其“高薪”差事,而不敢轻易去贪污,即王安石所说的“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因此,单就工薪高低而言,理应是薪金越高腐败越少。香港有一富翁被歹徒伤害,愿花5万元港币请警察破案,警察没有收,说:“案子会给你破,但钱不能收。”我认为这样做不一定是办案的警察思想好,主要是因为香港警察的工薪也很高,他们怕丢失这份“高薪”美差。这就是“高薪”起的作用。如果官员薪酬太低,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务员的工资和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相差悬殊,那就有可能去贪污受贿了。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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