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
2010-07-05 15:52:55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秀钦 我来说两句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功能主要在于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原则与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说的四个方面内容并不直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导引下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面谈谈我的理解。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个价值范畴 进入实践领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一定应该是简单、清晰、明了的,最好是“语录”,几句话、几个词。“语录”恰是理论生命力最强盛的标志,最有作为的标志,最发挥作用的标志。基于这样的判断,我认为,有四个价值范畴应该能、也确实能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野:和谐、公正、仁爱、共享。 其一,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状态。和谐,这一范畴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但其价值内蕴具有鲜明的现代色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谐,“和而不同”,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承认“不同”, 充分肯定、尊重、保障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差异性、独立性,包含了“自由”、“平等”所应有的内容;但这“不同”又没有导致根本性的冲突与斗争,而是“和谐相处”,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在更高层面上达到一种融洽、协调、有序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讲,“和谐”,是对自由与平等的超越,既包含了自由与平等的精神,又避免了抽象谈自由与平等而可能导致的社会失序。 其二,公正——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指向。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石上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承认并倡导共同的标准、共同的价值。这一标准是超越所有社会主体自发利益而又普照所有社会主体根本利益的价值评判,这就是公平正义,简称公正。公,一个社会大家庭的理想状态;正,一个社会大家庭的共同信念。而且,公正作为核心价值观,既有厚重的理想导引性,又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可以在全社会引起共鸣。 其三,仁爱——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诉求。爱是人类社会的最高情感,也是人类社会最可宝贵的情感。没有爱的社会是不可忍受的,任何社会都应该把爱作为核心的价值观。但是爱不是抽象的情感,爱中凝结着历史与文化的传承,因而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爱的形式与爱的内涵是不一样的。资本主义个体主义基石的价值观决定了它的爱是“博爱”,而社会主义社会,更加注重个体与社会及社会中相关群体的关系,是一种“关系之爱”。爱有差等,向上爱父向下爱子,同样是爱,形式内涵截然不同。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进行创造性转换,用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合适的。更何况“仁者爱人”,社会主义的“仁爱”还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上的爱。 其四,共享——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无论物质成果,还是精神成果,都应该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共享,都应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进一步看,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主人对国家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是社会主义的逻辑必然。所有制形态上的“公有”体现在分配形态上必然是“共享”。而且,“共享”作为核心价值,在当代中国有着鲜明的针对性,也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不要混淆价值性与工具性的关系 有的同志会问,为什么不把现在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比如,“民主、法治、权利、富强”等等内容也列入核心价值观,难道它们不重要吗?我们承认,它们很重要,甚至很有现实针对性,是当代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加强的内容,但它们是价值观的实践展开,是反映奋斗目标、发展主题、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等要求的工具性范畴,是次生内容,我们完全可以从核心价值观中把他们推导出来。一个以“和谐公正仁爱共享”为核心价值的社会必然是民主充分、法治昌盛、权利神圣、国富民强的社会。因为,核心价值观应处于价值的层面,是价值性的不是工具性的;是导向性的,不是结果性的;是逻辑上的在先,不是具体行为上的在先。 当然,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强调一句话:不把它们列入核心价值观,绝对不等于它们不重要,也绝对不能因此忽视它们的重要性,反而要更加彰显它们的意义与功能。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切实践行民主、崇尚法治、尊重权利、国富民强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没有对它们的切实践行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被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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