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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弱势群体能否不再为精英埋单
——论贫富差距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www.folksfolks.com 2010-07-13 17:46   来源:人民论坛    我来说两句

劳资集体谈判制度缺失影响劳动报酬比重

再分析总量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在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是人们都公认的。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一些学者总是强调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这一特点,以此证明普通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低是不可避免的。我对供求规律没有任何异议,但应指出,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

工业化初期,工人没有结社权利,身无分文的零散工人面对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主处于绝对劣势。结果,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同步,生产发展与生产过剩同步,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在危机中受害最深的还是工人,致使工人运动风起云涌。20世纪30年代,为处理好劳资矛盾,罗斯福一上台,就于1933年出台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保证工会有自发组织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后,其他发达国家相继效仿,使劳资集体谈判成为现代劳动力市场上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的正常机制。其实,处理劳工问题需要政府、雇主、工会三方协商的思路,早在1917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就提出来了,但真正在一个国家做到“组织落实”的,是罗斯福政府。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三方性原则是对协商全国性的劳工立法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而言。一般情况下,在行业或企业层次,政府不干预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千万不要误解三方性原则意味着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一个企业内部的具体工资、福利等劳资关系事务,那就是“政企不分”了。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推行集体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正如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此外,雇主组织的作用也远没有到位。因为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流动的,因此集体谈判不能只局限于单个的企业,那样会造成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会推动工资福利的过多增长。所以雇主需要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并进而协调不同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这就必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但是,在去年的吉林通钢工人群体事件、今年的富士康职工跳楼事件、苏州工业园罢工事件、南海本田罢工事件等重大劳资纠纷中,几乎看不到工会与雇主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职能转变不到位,雇主组织的自律维权作用极其微弱,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成熟程度还很低。在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背景下,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压低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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