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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www.folksfolks.com 2010-12-20 15:15  蔡定剑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公众参与是一个很实际的描述性概念,它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它是公众通过直接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遵循“公开、互动、包容性、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在中国兴起有它社会政治发展的逻辑。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公民的财富和利益日益增加,独立、多元的经济主体日益成长和壮大,独立、多元化的利益产生独立和多元的权利诉求。而旧的以管制为目的的法制有的严重不适应公民要求,政府在市场化过程中自身也被利益化了,因而公器私用侵害公民权利非常严重。如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中的利益掠夺和利益侵害就是这种表现。中国近几十年城市现代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几乎是没有作用的,中国公民开始越来越强烈地、自发自觉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保护的要求通过社会的、传媒的、司法的和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表现出来。它使我们强烈地感到,来自社会民间的力量正在强烈地冲击着中国的现行体制,强烈地要求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以及参与行政执法和对政府的监督过程。

公众参与在政治上得到认同。中共十六大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对推进参与式的民主决策提出了具体意见:“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

我国目前政府公众参与开放得不够,政府还不能满足广大民众日益增强的公众参与的要求。这种圧力型的公众参与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公众参与,政府处于被迫状态,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形象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有的可能会具有风险。所以政府需要进一步开放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公共参与,才能变被动圧力性公众参与为政府主动性公众参与。

要使公众参与在中国有真正的发展,必须从法律上解决参与应作为政府决策和治理程序过程的刚性制度问题。如城市规划中,应该在地区、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在规划图阶段,在具体规划项目的申请、建设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公众参与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表达机会。这样,公众参与才会真正运转起来。

国外的公众参与方式和技术就很值得借鉴,如市民评审团、市民调查群、焦点小组、公民论坛、公共调查、公共辩论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我们一方面要引进这些方法和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探索适合调动公众参与的各种新方法,让公众参与真正地具有生命力,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开花、结果。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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