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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律师业的“教育整顿”
www.folksfolks.com 2011-05-11 16:40  李奋飞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从律师自身来讲,面对律师业的“教育整顿”,我们既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只是“抱团取暖”,而要进行深刻的反省,修正和抛弃那些背离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行为,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使命

不久前,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会上,省律协拟推出《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5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律协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对于不执行“备案制度”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协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给予行业处分并载入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诚信档案。此举引发了参会律师们的激烈争议。审议之后,表决未获通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对于这个“备案制度”,反对者认为,“备案”将使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而且那些处分条款也没有法律依据;而支持者认为,“备案”可以更好地保护律师,理由就是目前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风险很大,困难也很多,经过备案后,异地律协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提醒和保护律师。

我们关注这个“备案制度”,不应该“就事论事”,单纯地来评价这个“创新”是否合理和正当,而应该超越表象,尽可能深入地解释为什么在中国会出现这样一种“教育整顿”律师的趋势。

应当说,这种“教育整顿”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就连许多律师自己也承认,目前律师的执业行为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如,有的律师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执业的最高准则,基本上漠视了律师职业本应承担的“公共责任”,甚至已经显示出完全“商业化”的倾向;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将分内之事“分外化”,进而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直接进入私囊;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正式的收费票据,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出具一张白条;有的律师在接案时“夸下海口”,服务时却“水平低下”;有的律师诋毁同行,不当竞争,以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招揽业务;甚至,还有的律师竟然以身试法,行贿法官。

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这种“教育整顿”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他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而不论他的这个委托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天使”、还是“恶魔”。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这种“不分敌我”的态度,不仅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尤其是当律师为贪污犯、黑社会、毒贩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这些为社会公众所不耻的人进行辩护时,更容易招致非议),也往往因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而不受待见。对于那些胆敢介入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律师,更是被不少地方政府当成是“麻烦制造者”,甚至是“异己的社会力量”。因不敢得罪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面对公权力的违法,有的“地方性律师”只好忍气吞声,被动地配合着有关部门不痛不痒的“走程序”,从而无形中损害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因担心以后被“穿小鞋”,有的律师干脆避开那些在当地较为敏感的案件;甚至,有的律师竟选择退出刑事辩护的舞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龚毅的调研显示,“十年来,刑事案件律师的主动代理呈现下滑趋势。”近年来,通过媒体,我们时常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轰动案件”——也就是地方政府眼中的“敏感案件”——大都是由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来代理的。这不仅是因为外地律师的素质更高,也不仅仅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可以动用更多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法学和媒体资源,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影响司法裁判结果,更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更少忌惮,从而也更敢于“仗义执言”。

因此,我认为,在律师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背景下,在律师职业形象时常被误解乃至被妖魔化的今天,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不仅是教育和整顿律师,而更应该是尊重和保护律师(尤其是要保护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更容易遭受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和保护律师,就是在尊重和捍卫法治;尊重和保护律师,实际上是在尊重和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在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里,绝不能让那些以维护权利为己任的律师们感到“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而要真正地尊重和保护律师,就必须贯彻实施新律师法,加快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使律师能够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就应该抛弃对律师的偏见(实际上,作为法律人,律师不仅不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反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放宽对律师执业的管控,少来那些费而不惠的“教育整顿”,多为律师执业排忧解难。在条件成熟时,政府还应“放开手脚”,让律师职业完全走向自治。

同时,从律师自身来讲,面对律师业的“教育整顿”,我们既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只是“抱团取暖”,而要进行深刻的反省,修正和抛弃那些背离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行为,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使命。这里,让我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大法官对律师的告诫与诸位律师同仁共勉吧——“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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