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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院的中国籍大法官
www.folksfolks.com 2011-05-12 16:38   来源:    我来说两句

1982年5月3日,联合国第三十四届国际法委员会举行了首次会议。这一届的会议议程有8项之多,主要是由主席保罗·勒泰自任报告员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问题”。这个议题是1969年制订的关于国家与国家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补充和发展,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日益发展的需要而编纂的。倪征(日+奥)在会上直言陈述:在制订这类条约时,应尽可能给予国际组织以与国家平等的地位,又应在两者之间作必要的区别,制订的规则既应有利于国际组织开展工作,又应保障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主权和基本利益。他还对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如何对其成员国产生拘束力的条款提出了修正意见。他所提出的意见,得到了巴西、委内瑞拉等多个国家委员们的支持。后来,在起草委员会草拟的条款中,采纳了倪征(日+奥)发言所说的有关内容和用语。

倪征(日+奥)在会上特别关心注视的是“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的议题,这是因为热衷于这个问题的西方国家,用意是想制订一项符合它们国内立法的公约。这个项目的主要草案条款,在这次会议上已经大体形成。在12条草案中,最关键的是第6条和第12条。第6条规定:“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国家免受另一国家的管辖”。倪征(日+奥)认为:“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这句话的背后,大有文章。至于第12条竟堂而皇之规定12方面的事项不享有豁免。倪征(日+奥)感到:当时的阵容已经非常清楚,即欧洲国家和美国已制订公约和颁布国内法,实行限制豁免,这显然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无利可说,因为这类的案件,通常都发生在发达国家的法院。倪征(日+奥)纵然是新参加的委员,他还是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通过充分准备,在会作了发言,他的发言得到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委员的支持。

1983年5月3日,倪征(日+奥)因车祸受伤,他是在左臂上了石膏去日内瓦参加第三十五届国际法委员会会议的。这次会议讨论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等7个项目。对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两个专题,虽然已讨论过多次,但仍未统一。关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的罪行,不少委员认为:这种罪行有很多是只能由国家犯的,例如侵略、种族隔离或兼并。作为亲历远东国际法庭东京审判的倪征(日+奥),他感到这样的论断正像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被告所提出的个人不负责任论。于是他在会上发言说:例如侵略,这类严重罪行明明是个别的野心家僭用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所为,很难想象把国家当作犯罪主体加以惩罚。如果这样做了,就是便宜了真正犯罪的个人,把责任推给国家而逃避其个人的罪责。而这个道理早就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阐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否定这个结论。至于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他认为:“国家不是绝对没有责任,而是应负赔偿和道歉的义务,有时还会受到制裁。1993年起,联合国已先后在海牙和卢旺达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开始了追诉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会上有报告员还是强调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对此,倪征(日+奥)完全不能同意,他说:“因为我们认为国家管辖豁免是绝对的,除自愿受诉外,不能有任何例外。”1984年5月,第三次参加国际法委员会会议时,针对会上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的有关条款在讨论中又不尽一致时,倪征(日+奥)再次重申我国的一贯立场,不赞成对国家管辖豁免加以限制。

1984年,适逢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年。顾维钧作为中国的国际法院法官,自1967年任职期满退休后,至1984年已是17年没有中国国籍的法官了。倪征(日+奥)这次又被正式提名为1984年秋季举行补选时的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当我外交部向所有同我建交的国家发出提名倪征(日+奥)参加竞选的外交照会时,当时任国际法院院长的尼日利亚法官伊来亚斯,于是年的6月,派出了国际法院的书记官长西班牙人圣地亚哥·贝尔那狄斯,专程从海牙到日内瓦找了倪征(日+奥),送给他国际法院的许多最新刊物,并预祝竞选成功。印度国籍法官纳金特拉·辛格认为倪征(日+奥)当选法官不会有问题,考虑到他将在翌年竞选国际法院院长,为争取倪征(日+奥)的支持,他和他的夫人也双双来到日内瓦,拜访了倪征(日+奥)和挪威的埃文森在竞选中顺利当选。中国的新华社当天发了电讯,多家报纸、杂志作了报道。台湾、香港等地区的反应也很强烈。纽约的《华侨日报》等海外报刊,还专题采访了倪征(日+奥),撰写了长文发表。已寓居在纽约的96岁的前任国际法院法官顾维钧,闻听倪征(日+奥)当选的消息后,特交代其在联合国总部工作的女儿顾菊珍,托人请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凌青,转告倪征(日+奥)到他的寓所会晤。1984年11月中旬的一个下午,倪征(日+奥)与凌青应约前往纽约市中心公园大道顾寓拜访顾维钧。倪征(日+奥)与顾维钧虽属初见,但两人的谈兴甚浓,一直到了薄暮时分才告辞。1984年11月下旬,倪征(日+奥)从纽约回到北京。11月30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国际俱乐部举行了欢迎招待会,国务院专门给倪征(日+奥)发了贺信。时任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到会致词。那天到会祝贺的还有王炳南、韩念龙、张友渔、雷洁琼等200多人。由于国际法院法官是个专职,不得兼任他职。所以,在倪征(日+奥)1985年2月6日赴海牙履新前,他特别向全国政协辞去了委员。

倪征(日+奥)在1985年初到海牙国际法院任职不久,就遇到了一个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的案件,此案国际法院在3年前已受理,并于1982年2月24日作出判决。这次审理的案件是突尼斯对1982年前述大陆架划分案件的判决申请“复核”。这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受理申请“复核”的案件,亦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于同一案件举行的第二次审判。在国际法院任职的法学教授、终身法院法官、法律顾问等都未经历过这类复审的案件,对复审的程序不很清楚;而曾经在基层法院做过法官的倪征(日+奥),因经办过很多复审案件,对复审程序比较熟悉。了解了倪征(日+奥)情况的国际法院院长辛格,就请倪征(日+奥)准备一份关于案件复审程序的材料,发给国际法院的同事们。这份材料大受欢迎,大家一致认为很有用处。

开庭这天,国际法院全体法官出席,还有当事国突尼斯和利比亚各自选派的两名专案法官。这天对倪征(日+奥)来说,是第一次在国际法院的法庭上出庭。在审判结束后举行初评时,倪征(日+奥)说:“首先要强调的是国际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的重要性,申请复核不宜轻易准许,必须要确实符合国际法院规定的第61条的要求。倪征(日+奥)在撰写成为书面意见后未有几天,他和塞内加尔的姆巴叶被全体法官选举为起草委员。加上院长辛格法官是当然委员,组成了3人起草小组。他们边商量、边起草,经过几天的努力,拟写出了一个判决初稿,印发全体法官征求意见,再经过全体法官的集体讨论定稿后,终于在1985年的12月10日开庭作了宣判。

1986年上半年,国际法院开庭审理了“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实质性问题。倪征(日+奥)撰写了长达56页的意见书,详细论述美国的行动违反《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习惯国际法。法院的最后判决认为:美国违反了国际习惯法中不得使用武力、干涉内政、侵犯国家主权的规定,违反了两国1956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接着,倪征(日+奥)还参与了1988年下半年审理“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边境武装侵扰”以及大洋洲的一个涉及破坏领土权和另一个邻接北冰洋的涉及海洋权的案件等。倪征(日+奥)在国际法院的9年任期内,还与法官们多次共同发表过咨询意见。

1994年11月16日,国际《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考虑到中国是个滨海大国,许多海洋方面的问题,急切需要解决,因而,必须成立中国海洋法学会。1995年2月21日—22日,以倪征(日+奥)为会长的“中国海洋法学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就在这次成立会上,倪征(日+奥)作了《国际法院与海洋划界》的报告,系统地讲述了从1951年承认挪威直基线案起,直到他1994年退休时止有关海洋划界的9个案例,以及1997年英国和法国海峡群岛仲裁案例,说明海洋划界时可以引用的标准。1996年11月,中国国家海洋局主办了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第24届会议,倪征(日+奥)所熟悉的一批来自多个国家的海洋学和海洋管理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1996年倪征(日+奥)应苏州大学(前身为东吴大学)的邀请,作为校友中亲历审判日本战犯的检察官和历史的见证人,作了一场当年东京审判情况及其感想的精彩报告。2000年10月,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为鼓励学习国际法和中国法最优秀的学生,特设立以倪征(日+奥)命名的奖学金。倪老参加了10月9日“倪征(日+奥)奖学金”的命名仪式。斯坦福大学为表彰倪老一生孜孜于法律事业以及所做出的建树,特别为倪老颁发了“褒奖状”。

·链 接·

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

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人数虽少,但要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往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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