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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村务公开需要制定《村务公开条例》
www.folksfolks.com 2011-09-07 15:48  熊伟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迟夙生等全国人大代表在对辽宁大鹿岛村村务公开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后,向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发出建议信,希望民政部以大鹿岛村村务公开为个案,推动公布该村的17万亩浅海海域的承包等事项,推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村民自治有四大基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尚无一部程序明确、细化、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2004年颁布的《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据报道,长期关注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应村民的邀请,多次到大鹿岛村实地调查,村民向迟夙生反映最多的就是该村的17万亩浅海海域被村委会暗箱操作承包给他人,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2/3的村民同意,甚至连海域具体面积的范围,承包给哪些人,承包方案,承包费,承包资金去向等,村民都不知道。迟夙生专门去村委会询问该村17万亩海域的承包问题,但没有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按照该法的规定,大鹿岛村17万亩浅海海域的承包方案必须要召开村民会议,但该村村民祝恒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你去问问村民,开没开村民会议?有谁知道这17万亩海域承包给谁了?”

这就是村民自治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村民会议召开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又同时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样的制度设计先天不合理,使村委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召开会议难、会议容易流于形式的结果。

要破解村务公开难题,必须解决村民会议召集难问题,完善村民会议召集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在地方实践中,可以明确规定: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召集村民会议,而村委会不召集的,可以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等负责召集,让村民有一个救济渠道。

大鹿岛17万亩海域的承包问题能否加大透明度,让村民满意,一个关键是村民能否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召开村民会议,让村务公开在阳光下运行。

村务公开要能落到实处,需要有一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配套的《村务公开条例》,其中一个重点,是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建立问责制,创新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明确规定:1/10以上村民提议召集村民会议而村委会不召集的,对村委会进行问责。村民可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会议召集人,在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下,由村民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村务公开的理论和制度建设,落后于村务公开实践的现实,阻碍着村务公开的进一步发展。村务公开的实践,需要建立一套较完备的村务公开的法律体系,需要一部程序明确、细化、可操作性较强的《村务公开条例》来推动制度创新,建立权力互相制衡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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