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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与民意

www.folksfolks.com 2012-01-04 17:07  郭晓红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郭晓红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凸显。民众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积怨在很大程度上聚集到了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可能面对的不仅仅是各自独立的个案,还有个案背后所折射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个案触发了公众广泛的利益认同,形成了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需要,从而使事件超越了孤立的个体范畴,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

当前民意对刑事司法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一旦个案的审判结果与民众的内心感受不一致时,就会形成强烈的民意来批判、干扰司法。不可否认,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所存在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案件,由于受到民意影响的程度不同,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并不鲜见。

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和精准化,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异判”现象越来越被世人关注。近年来我国“两会”代表也连续就此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多少反映了此现象的严重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民意还欠理性,因此如何合理引导民意,新闻媒体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从近期发生的“同案异判”的两个案例出发,就新闻媒体如何影响民意,并因此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进行分析。

案件一:贵州高尔夫球案。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彩荣等三人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人民币15513元。一审判处腾彩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连平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贵友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而腾彩荣也提起了上诉。2009年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2009年12月20日,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腾彩荣、龚连平、段贵友无罪。

案件二:北京高尔夫球案。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冯书凯利用认识高尔夫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人的机会,商定由他们把冯等人带入球场拾球,并负责望风。冯书凯承诺每捡一个球给他们一块钱。随后,冯书凯雇用另一被告人为其捞球。在近2个月时间内捞了1620个,价值人民币10054.8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冯书凯等四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截然相反的判决。如何让国民理解刑法的公平,尤其是案件二中的行为人,如何让其接受有罪的判决?因此有必要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本身、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受民意的影响进行分析。上述案件,其性质均为未经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同意,擅自进入球场拿走高尔夫球,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其实质在于该球在球场内是否属于有人占有的财产,而不在于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归属球场的管理者。

刑法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维持占有秩序。高尔夫球场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未经许可不得入内。高尔夫球场内的财产当然属于有人占有的财产,其他人取走该球定盗窃罪当属无疑,上述两案件的行为人均应以盗窃罪论处。上述案件的处理截然相反。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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