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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应出“五招”力遏网络侵权

www.folksfolks.com 2012-01-05 10:58  林 燕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对于司法实践有何导向性作用?

王永红: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提供商内容服务商责任须区分

记者:网络服务商有两种,网络技术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法律对这两者的规制原则规定有何不同?

王永红: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

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记者:盛大文学和百度之间的侵权案,不久前有了一审结果,百度停止侵权、赔偿盛大网络经济损失50万元。您认为百度文库和其他类似的文库,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技术服务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王永红:对于百度文库的定性有针锋相对的观点,有的认为是技术提供商,有的认为是内容服务商。要界定百度文库的性质要看百度公司是怎么定位的。百度公司在相关文件中将百度文库定位为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百度文库上的内容完全来自用户上传,百度并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若真是这样,百度文库就仅是个存储空间,是技术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但百度文库又有这样的使用条款——用户上传到百度文库当中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百度享有免费的永久的使用和再许可的选择,并且享有修改、复制、发行、展览,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这就恰恰显示其有内容服务的主观意图,而且百度公司也通过百度文库带来很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就目前百度文库的内容说明、使用条款、操作模式和运营模式来看,更像是内容服务商,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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