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
www.folksfolks.com 2012-02-10 16:55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二)如何界定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人 对于“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主要的观点有二: 一种是采取客观身份判断的标准。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认为:“关系密切的人”很难从条文上具体规定,从近年来发生的实际案件来看,这个条文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的“情人”、“情妇(夫)”等而言。“关系密切的人”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存在着不正常或者正常的情感关系,表现亲密,超出一般同志关系的人;第二种是近亲属之外的亲戚朋友,因为双方存在着共同利益关系从而形成了密切关系的人;第三种是因为情趣相投而形成密切关系的人,如酒友、棋友、牌友、票友、旅友等等。 另外一种采取实质审查的标准。如有学者提出:“关系密切的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关系:亲戚关系(非近亲属)、情人关系、情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等等。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这些关系常常存在着相互交叉的情形,如情人之间,往往同时兼有情感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当然,即使具备上述关系,也不能轻易地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视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关系密切的人”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系,或者保持经常的交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粘合力和影响力。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判断人与人之间关系亲疏程度至少要考虑的几个方面:结交程度,感情深浅与利益大小。 总之,对于“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前者采取了客观身份判断的标准,后者采取了实质审查判断的标准,二者都属于事前的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宜采取事后判断,即,如果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行为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也可推定行为人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这也是一种实质判断的形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一般,则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承担违法犯罪的风险,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正是因为关系不一般,所以才会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这样的行为,正是两人关系密切的客观证据。同时,采取事后标准有以下的好处,一是引入客观推断,弱化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二是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密了法网,使得此类犯罪行为人无处可遁。(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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