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远在日本留学的女儿送去急需的学费,史先生夫妇选用了快捷的电汇业务。不料,这笔款项却在九天后才到账,而女儿小婷已被日方学校开除。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失,判决向史先生夫妇补偿3万元。
未缴学费,女儿电话求助
2009年1月中旬,春节气氛越来越浓。然而,一通来自日本的电话让史先生夫妇坐卧不安。远在日本留学的爱女小婷在电话里焦急地告诉父母,“2008年秋季学期的学费还没缴,学校已两次催缴了。我刚接到最后通牒:如果不能在今年1月底前缴齐,就会被勒令退学!”
经过一番筹措,史先生夫妇凑齐了款项,并兑换成183万日元。由于1月31日是周六,不是学校的工作日,实际上小婷最迟要在1月30日将学费缴上,留给他们的时间并不宽裕了。1月23日下午3时许,史先生来到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处办理境外电汇业务,要求汇出183万日元至日本。
汇款时,史先生询问过银行工作人员当日能否汇出款项,对方明确表示该日无法汇出,且款项在春节前无法汇达。史先生认为日本没有春节假期,表示没关系。1月24日本是初六,由于春节长假调休,中国银行24日、25日照常上班,1月26日(农历春节)至2月1日间放假。24日下午,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将这笔电汇事宜发汇款电报给中国银行东京分行。
由于时值周末,日本金融机构均休假。当月26日(周一)3时12分,中国银行东京分行接到上述汇款电报,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在放假中,直到2月2日,中日双方金融机构才办理完这笔汇款的结算事宜。不料,2月3日,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跟踪发现史先生将收款人户名写错,连夜发出更正电报予以更正。最终,这笔汇款于2月4日到达小婷账户。
时隔九天,汇款姗姗来迟
然而,由于未能按时在1月30日补缴学费,小婷已被学校勒令退学。为了让小婷能继续学业,史先生夫妇又亲赴日本向校方恳求,并因此花费不菲。史先生夫妇认为,银行延迟汇款导致小婷在日本遭退学,银行未及时提醒汇款时间较长一事,因此应承担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汇款期间恰好经历了汇款国及收款国法定节假日,导致两国金融机构无法在假期内办理汇款缴割手续,应认定为巧合事件,金融机构对迟延汇款一事不应负民事责任,据此驳回史先生夫妇的诉请。
判决后,史先生夫妇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月23日,银行已将卡内钱款划出,使上诉人确信钱已汇出,然而银行提供的汇单上写明是2月2日结算,实际上2月3日才汇到,银行存在误导上诉人的行为。如果他们能如实告知,上诉人有很多选择来办理学费缴纳事项。
未尽义务,银行补偿3万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约定汇款到达的具体时间,但就本案事实而言,中国银行零陵路分行仅告知上诉人由于春节休假原因在春节前无法汇到,但在实际操作流程中,款项要到达上诉人所指令的汇入行和收款人还要经过多道流程。工作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史先生夫妇误以为可以在其期望的时间达到。中国银行零陵路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负有向客户充分提示相关业务风险的义务。
至于双方责任问题,上诉人没有充分注意到春节这一特殊时段,未提早汇款,应对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接受委托后,未对上诉人详尽告知其境外汇款的流程,同时亦未在合理的汇款期限内完成上诉人的委托事项,亦存在一定过失。据此,法院酌定中国银行零陵路分行向补偿上诉人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