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
据新华社报道,自称曾在深圳GUCCI旗舰店工作过的员工称,“孕妇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甚至怀孕7个月的员工仍要上夜班,最终致使孕妇流产。”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员工尤其是怀孕女员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数位离职的员工表示,古驰实行的是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一天的工作时间大约为10小时,但每晚22点下班后,员工们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2、3点钟,因为这样就算正常下班,不用计算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