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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ATM机取款遭盗刷 中信银行被判买单
money.fjnet.cn 2011-11-14 10:26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持卡人张先生在市二中院得到了答案,二中院终审判定,张先生被盗刷的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由银行赔偿,理由是银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腾讯财经配图)

银行卡在ATM机取款遭克隆,被犯罪分子盗刷的损失谁来买单,是犯罪分子还是银行,或者持卡人自认倒霉?近日,持卡人张先生在市二中院得到了答案,二中院终审判定,张先生被盗刷的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由银行赔偿,理由是银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

2007年,张先生在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下称富华支行)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理财宝理财卡。2009年6月,他先后在云南丽江另外两家商业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当月10日,他再次取钱时发现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去年2月,云南大理市法院认定,黄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银行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包括张先生等储户的银行卡资料后伪造银行卡使用。

张先生的损失由谁赔偿?张先生告上法院,称自己返京后与富华支行协商,但对方置之不理。他起诉要求富华支行兑付存款本金3.1万余元及利息2300余元;赔偿证人出庭的往返机票、食宿费等损失1.1万元。

对此,富华支行辩称,张先生在另两家银行取款时被盗取信息资料,应由取款行承担责任。张先生在取款时未尽注意义务,没有将卡保管好,导致资料被盗取,支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张先生权利的主体是盗取钱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缉拿归案,张先生理应向他们追偿。富华支行与张先生虽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支行在张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对此判决,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黄某等人已将钱花了,他们被判刑后,自己没有得到一分赔偿。

近日,市二中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改判,终审认定富华支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判决其赔偿张先生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对张先生索赔的其他损失,因缺乏依据,法院不支持。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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