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合作:合作期限不少于一年
除强调“亮证经营外”,细则还从上海银保业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代理合作进行了细化要求。如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每个商业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目前银保合作模式过于单一和粗糙,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确定合作对象时对对方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和比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银保合作的稳定性,更有利于银保合作进入市场细分、深度合作的纵深发展。
手续费高企也一直是银保整顿的关键一环。针对此项,细则要求银行与保险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协议以外利益。商业银行也不得利用招标形式,盲目抬高手续费,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
考虑到近年来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出现,有股权关系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开展银保合作享有便利条件。但这一关系的存在,也可能导致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此,细则中建议银行系保险公司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原则,避免单一银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占比过高,并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退出机制:暂停银保代理合作
备受关注的还有细则中提出的退出机制。上海保监局和银监局尝试通过“暂停代理合作行为”来实现业务退出的初衷,这在全国保险市场上是个创新之举。
在具体内容上,细则中分别从网点资质、销售人员资质和培训、信息披露合规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这些方面是开展银保业务的先决条件,也是银保业务合规的基础。如违反这些规定,违反一方将被责令一至十二个月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银保代理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细则中把“在银行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投保提示书”等作为规范内容,在细节上体现对银保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的重视,进一步降低销售误导风险,对投保人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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