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而非支付
在游客进行信用卡担保后,酒店会为其保留房间。全额担保订单,房间通常保留到离店日的中午12点;首晚担保订单,房间保留到入住日次日的中午12点。
信用卡担保是一种预订方式,并非支付,只有当游客没有正常入住,才会从担保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房费。游客到酒店还是需要在前台支付房费入住。酒店接受客人以另一张信用卡或现金付款。如用同一张信用卡支付,请保证要有足够的信用额度,因为选择将冻结的资金作为实际支付是有手续费的,国内信用卡1%,国外信用卡5%。
银行会以短信形式通知游客“其已消费××钱”,这并不是扣款通知,是酒店向银行提交了申请,冻结了相应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并没有消费,仍然在游客的账户中,只是暂时无法使用。在确认用户入住信息之后,解冻的周期一般为2~3个工作日。
认准最晚取消时间
如果游客在进行信用卡担保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实现正常入住,那么游客应该在酒店规定的最晚取消时间前进行取消,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晚取消时间各酒店规定不一,较多采用48小时。如遇航班/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顺利入住酒店,请及时联系争取协调处理,并请保留相关凭证。
如果超过最晚取消时间取消或未通知且未入住,按国际惯例酒店将有权扣除相应的房费,如预订3间,实际入住2间,酒店同样可以扣除未入住的1间夜房费。全额担保订单,如预定3晚,实际只住了2晚,而没有协商取消,通常也要扣除1晚的未入住费用。
典型案例看端倪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定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房费共计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8月17日约12时,谢某致电携程公司,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不同意取消,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约定,扣除房费6039元。谢某遂致电银行,要求拒付。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进行协商。8月24日,谢某的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而延期支付,产生了利息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该行归还了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谢某认为银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的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行与携程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169.97元。后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谢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基于银行与特约商户推出信用卡担保新类型支付方式,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信用卡担保将采取“无密扣款”的情形下,违反持卡人与银行领用合约中“信用卡凭密码消费”的约定,在持卡人违约而需履行信用卡担保责任时,径行扣划信用卡内款项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持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该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一个争议焦点:在目前国内信用卡普遍凭密码或签字消费的情形下,信用卡担保作为新型支付方式,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呢?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如何兼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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