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来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反补贴”时代出现巨大变数。
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 《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工程轮胎诉讼案”)作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昨日(12月21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多年来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既违反世贸规则,也没有美国法律依据,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不过,贸易专家认为,想通过这次案件颠覆美国对华的反补贴政策恐怕比较难。现在是世界经济复苏的艰难时期,可能未来美国不会放缓其贸易保护主义步伐。
缺乏法律依据
从事情表面来看,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直接受益方是河北兴贸及其他十几家涉案中国轮胎企业,但从长远来说,这很可能颠覆美国对华贸易救济的“双反”方式。
2008年8月,美国商务部对河北兴茂征收了14%的反补贴税率,而对另一些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则是2.45%、6.85%。河北兴茂与美国母公司GPX对上述结果不服,并委托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申诉,而且要求法院临时禁止美政府对企业收取预押金。
商务部还代表中国政府以 “原告介入方”身份参加诉讼。2010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存在双重救济,要求美国商务部停止征收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反补贴税。
当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称,美国商务部需要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者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但美国商务部两个都没有选,而是将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该院在进行调查后,12月19日作出了与此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相同的裁定。
根据这场轮胎官司的最新判决,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其所作出的多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也称,迄今为止,美商务部在没有国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3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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