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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因非法集资获刑人数4年增长超8倍
money.fjnet.cn 2012-02-27 15:24   来源:《财经》杂志    我来说两句

司法博弈进程

自1993年“非法集资第一案”后,法院的司法政策则一直在两种法益之间摇摆:一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安全;二是适当承认民间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保护民间融资自由。这两种法益之间的摇摆,构成了非法集资相关司法政策的主线。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后,出于维护国有金融秩序的需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到从严处理,尤其是在经济过热时期。比如2004年宏观调控时期,最高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知要求,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法院特别指出,“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此后至2007年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法院期间,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较多。浙江一位研究当地非法集资多年的学者对《财经》记者介绍,浙江省各级法院对集资诈骗案的金额划线在1亿元,诈骗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基本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2007年,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成立,确立了省级政府主导的模式,法院更加依赖行政机关的认定。2011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指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的配合。但最高法院亦同时指出,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

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类型和认定标准。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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