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债额度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谢旭人表示,未来将稳步推进地方政府按核定规模发债试点。而在下一步推广的地区选择上,如何兼顾各地区目前相差悬殊的负债水平、经济发展需要和偿债能力,则是一大问题。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各地依据不同指标,可以划分为三类地区,其中第一类包括湖南、安徽、宁夏、江西和青海等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政府负债水平较高、还债能力较差,截至2010年底其政府债务余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在50%-90%之间。
后两类则主要为中部发达省份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第二类地区包括四川、天津、上海、湖北和北京等,虽然政府负债水平也比较高,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政府偿还债务风险不大,目前债务余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在40%-50%间。第三类地区包括江苏、浙江、福建和广西等,债务余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在30%-40%左右,政府性债务负债率非常低,而且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比较快,政府偿还能力也较强。
中央对于上述三类地区的地方债额度分配,近年来也有变化。记者调查发现,2010年的划分格局中,东部沿海省份和北方省份分到的额度相对较大,其比例超过当年地方债额度总盘子的一半,而中西部地区则份额较小,仅为总额度的四分之一左右。
到了2011年,格局则有所调整,中西部地区分得的代发地方债额度明显上升,其份额超过去年2000亿元总额度的一半,而东部沿海地区所占份额则回落到总额度的三分之一左右。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室副主任张德勇认为, 出于公平性原则考虑,在中央代理发行债券各省间的分配过程中,确实应当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和现实偿债水平等因素,未来应当继续给予上述地区适当倾斜。
“目前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应该说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未来地方发债机制逐渐成熟后,应适当转向限额控制制度,即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制定合适的发债上限,允许地方在中央规定的上限内自行决定发债规模。”(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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