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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余值惹是非 渣打理财巨亏案余波未了
money.fjnet.cn 2012-05-02 09:03   来源:证券时报    我来说两句

  判决书埋伏笔

  既然双方都以判决书为依据,那么法院给出的判决究竟是怎样的呢?

  记者查阅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的二审判决书。在这两份编号分别为(2011)中民终字第3221号和第3229号的判决书中,宋文洲分别向法院提起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解除与渣打产生理财纠纷的产品合同;第二,判令渣打中关村支行退还宋文洲理财本金2533.95万元和3399.43万元;第三,判令渣打北京分行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中,宋文洲的大部分诉求都得到了支持,但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并未支持宋文洲提出的退还理财本金请求。法院认为,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宋文洲提出赎回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理由是,在B子计划中按双方约定宋文洲是可以赎回产品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宋文洲无权就B子阶段的扩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不过所幸两款产品宋文洲在A子阶段提出赎回申请时,均处于盈利状况,并未发生本金亏损,因此B子计划阶段的扩大损失对宋文洲实际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由于宋文洲在诉请中请求退还本金,且表示已经扣除了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在这两份产品合同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计算出的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应向宋文洲承担责任的数额分别约为2100万元和3221万元,也即总计5321万元。

  如果按照判决书的逻辑,渣打银行最终赔付的5321万元应与产品余值无关,而只是宋文洲投入其中的理财本金扣除收益后的结果。并不是宋文洲所称的“等于当初投资在理财产品上的本金,减去了3次产品产生的收益总和,再减去了450万元的余值”的结果。

  但是宋文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却并不认同。据他回忆,在临近判决时由于主张恢复原状,也即渣打银行必须返还其理财本金,因此法院给出原被告双方两种解决方案供选择:第一,渣打将宋文洲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宋,产品余值归渣打所有;第二,渣打将宋文洲的损失以现金方式返还宋文洲,对余值不予判决。后来双方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也即对余值不予判决。

  “我的立场是两种方案任何一种都行,只要返回原状就可以。当时法官的意思是,两种形式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让我们二中择一。”宋文洲说。他表示,对于第二种方案,他想当然地认为余值一定是属于他的,因此也没有必要提出对余值做出单独判决。

  但是宋文洲的“想当然”后来显然遇到了问题。记者仔细翻阅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在描述双方当事人权责的措辞之中并没有如宋文洲所描述,明确说明双方一致同意“对余值不予判决”。而这一本应明确的关键问题,此刻显然已成了宋文洲新的烦恼。

  双方争议焦点

  ●宋文洲:双方后来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即渣打将我的损失以现金方式返还,对余值不予判决。我想当然地认为余值一定是属于我的,因此也没有必要提出对余值做出单独判决。

  ●渣打银行: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决。(宋先生)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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