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区的张某有一辆半挂货车,平时他就雇王某来跑运输。去年6月22日晚上7点30分,王某开车在青岛平度市发生车祸,致一不明身份的人员死亡,警方调查发现 ,王某的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到17分。车主张某交付了不明身份死者的死亡赔偿款 10万元 ,随后向先前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家保险公司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迅速理赔,而安邦保险公司却以司机王某“没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张某遂将安邦财产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牟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安邦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5万元。
□案情回顾
被扣17分司机肇事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牟平区的张某是一辆半挂货车的车主,平时他雇同在牟平区的王某开车跑运输 。2011年6月22日晚上7点30分,王某驾驶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09国道青岛平度段由西向东行驶 ,由于路上车辆不多,王某行驶的速度比较快,王某没有留意机动车道上的情况,撞上了机动车道前方的一名路人,致人当场死亡。经平度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时,半挂货车属于超速行驶 ,货车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违法记分:17)”和“超期未换证”。平度交警大队对该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到烟台市交警支队换领了新的驾驶证。驾驶证上明确标出,王某初次领证的日期为1990年6月12日,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12日,有效期限6年。
事故发生后,由于死者的尸体一直无人认领,2011年8月3日,平度交警大队代收了车主张某交付的该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款1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车主张某在 2010年11月份就对事故车辆分别在安邦财产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牟平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事后,张某向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财产保险牟平支公司马上向张某赔付了保险金50000元,安邦财产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17分”为由,认定王某属于无证驾驶 ,拒绝理赔。于是车主张某将安邦财产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牟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虽然违法记分达到17分,但是其并没有失去驾驶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牟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安邦财产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保险金5万元。
听听他们怎么说
法官说法
仍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该赔
8月22日,记者采访了牟平法院的李法官。李法官向记者说明了判案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为“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是看王某到底有没有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的相关规定,虽然说王某发生事故时驾驶证的状态是“违法记分17分”、“超期未换证”,但是其后烟台市交警支队能够为他更换新的驾驶证的行为表明,王某的驾驶证自领证之日起没有被注销过,是合法有效的。
“当然,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李法官对记者说,“有的保险公司将驾驶证累计记分达12分,作为免责情形列入免责条款,同时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