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诉”疑云
在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律专家看来,这似乎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执行难”案例。
“2006年9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沃尔玛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限期当年10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次日,沃尔玛方面签收——这已经表明,大连沃尔玛当时完全知晓了它应负的法律责任。”昨日,长期关注此案的复旦(微博)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在段厚省看来,对于沃尔玛这样的公司主体而言,通常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案件的实质是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执行内容是赔偿,在屡次劝说无效和遭到对抗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冻结沃尔玛账户,甚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恶意对抗中国法律等理由拘留其负责人等方式结案,之所以这么波折,恐怕还是会有一些人为的因素。”
而这一点,也正是大连万国目前最担心的。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2006年9月25日法院强制执行,15天后的10月10日是大连沃尔玛执行的最后期限。
“10月10日以后,我们问过几次关于执行进展的事情,法院都说在执行过程中,”林从航称,“后来,我们去查过执行进度,但法院说档案室搬家,再后来说找不到我们的档案卷号,直到我们说要报警,法院才说再找找,一直拖到了2011年。”
根据大连万国的描述,2011年,他们在法院保管的该案卷宗中发现多出了一张标注“2006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根据这份笔录,大连万国办公室主任兼该案授权代表周玉玲曾对大连中院表示“双方已执行完毕,我方要求撤销执行”、“同意终结执行”,并签字确认。
“2011年发现这份东西后我第一时间就去看了,那完全不是我的笔迹,笔顺也不对,”周玉玲对本报称,“当时看到那张纸的第一反应就是惊讶,还有就是,我被冤枉了。”
“看到这份东西的时候,我才知道,为什么强制执行6年都一直没有进行下去,原来我们早在6年前就已经‘被撤诉’了。”林从航说。
2011年4月18日,大连万国向大连中院提出“所谓执行结案与事实不符质疑意见暨正式声明”,表示“我方职员周玉玲从未参与上述笔录过程”,“周玉玲”签名系伪造。
针对大连万国的上述质疑,大连中院并未作出正面回应。但4个月后,大连中院又认定上述笔录中撤销执行的要求无效。
大连万国提供给本报的2011年8月29日大连中院对大连沃尔玛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2006年底,承办人撤回执行,法院结案,后收到异议,表明未申请撤回,要求对笔录进行鉴定,法院经研究认为没有撤回执行代理权限,未发裁定,故过程无效力。对鉴定申请未进行原因在于,一是法律上,如笔录是真的,对案件没有影响,如是假的,不是代理人做的会引起内部责任追究问题,考虑是否做,因对继续执行无影响暂时没做,特此进行说明。”
这就意味着,大连中院认定撤销要求无效,但并未明确包含撤销要求的那份笔录的真假。
据林从航称,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大连中院更换了此案的审理团队:将原来王刚毅领衔的强制执行团队,换成了由执行一厅的林驰、丛世友和于宙组成的合议庭团队。
“那份假笔录中审判员的名字就是王刚毅。”他说。
“实际上,抛开笔录是否造假的问题,仅强制执行6年未进行,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就已经构成了渎职罪。”段厚省认为。
昨日15时许,本报在与大连中院宣教处处长杨舒朋电话沟通后,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和传真,将包括“笔录真伪”问题的采访提纲发至杨舒朋和大连中院宣教处办公室,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得到对方回复。
沃尔玛中国公共关系高级总监李玲昨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则表示,由于涉及法律问题,需与法务部确认后再做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