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指出,地方法院是根据农科院的需求裁剪事实,以维护“国有资产”之名,行了“地方保护”之实
■本报记者 方佳
日前,证券日报记者就投资者关心的宁波天邦股份(8.07,0.04,0.50%)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股份)多年来关于“南京天邦股权转让争议一案”屡诉屡败的事件,采访了天邦股份总经理张邦辉。
张邦辉表示天邦股份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经过6次诉讼和一次再审申请,先后总计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数百万元。遭遇各种司法不公,导致结果都是败诉,致使天邦股份及其本人都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与损失。
成立南京天邦做疫苗
天邦股份总经理张邦辉说:“在2003年7月,为发展我国兽用疫苗事业,天邦股份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及其他三位自然人共同设立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邦),天邦股份、农科院和自然人分别以现金出资各占40%、40%和20%股份,总股本1000万元。后增资扩股至5000万元,天邦股份以现金出资,占50%;农科院以现金及1000万元技术股占48%;自然人减持,持股比降至2%。”
张邦辉说:“在建设、经营南京天邦理念上,天邦股份与农科院个别领导多次发生矛盾,具体体现在公司选址、融资、停止农科院中试产品生产等上,双方观点大相径庭。” 南京天邦在日后的运行中出现很大的困难,资金缺口超出一个亿。在融资上,天邦股份希望采取市场化方法,农科院个别领导却坚持采取大股东借款方式。受制度限制,天邦股份不能借款南京天邦。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南京天邦发展融资难题,2006年9月12日,天邦股份与南京天邦副总经理张小飞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天邦股份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转让给了张小飞。2006年12月18日,天邦股份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及张小飞签订了《股权受让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小飞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暂转让给农科院。同时,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天邦股份保留买回权。协议签订后,农科院即支付受让款履行了购买付款义务。当时,农科院没有表明需报请财政部门同意才能付款,而是以农科院自有资金支付。由于约定了天邦股份的回购,一直到2009年诉讼结束前,该股份都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且事实上,农科院为便于天邦股份回购,只是与张小飞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
张邦辉说:“天邦股份在三方协议约定的回购期内,于2007年8月13日以约定方式向农科院要求收回股权,同时天邦股份大股东个人替代公司按约履行了对南京天邦的融资义务,将股权回购款本息2600余万元和应分担的借款4600余万元如数汇到农科院账户,结果农科院却将回购款退还,拒绝履行合同的后一半。这样的行为表示农科院不顾三方协议的明确约定,拒不履行协议,也不返还股份。”
本报记者专门致电目前担任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小飞先生,希望了解一些当时的情况。张小飞说:“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法院也已经有了判决结果,我没什么好说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