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诉讼为保权益
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邦股份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天邦股份得到的结果却是败诉。
张邦辉说:“在江苏三级法院审理期间,对相同法律关系,出现三种判决。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诉讼期间,农科院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法院判决其受让股份的时候,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也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为 ‘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样,原来记名在张小飞名下的股份通过司法判决,可以正式工商登记到农科院名下。这个事实发生的时间是天邦股份起诉后的9个月,即2008年的5月份。”
可是在天邦股份进而要求南京中院判定农科院实际履行三方协议,配合天邦股份完成股权回购的时候,农科院又主张该协议为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结果是南京中院驳回了天邦股份回购股权请求。
当2008年11月天邦股份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的时候,农科院认为: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江苏省高院最后认定协议无效。
2009年1月12日天邦股份提请最高法院再审,但高法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邦辉说:“江苏法院以2500万元的价格占有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50%的股权。此时,这一股权价值已经远远高于2500万元。法院的判决还破坏了天邦股份生物疫苗产业的整体战略部署,给众多投资者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其间接损失达数亿元。”
法律专家称地方法院裁剪事实
记者向国内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方流芳教授咨询了“南京天邦股权转让争议一案”,方流芳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中欧法学院院长,专攻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学博士。方教授表示,江苏三级法院是根据农科院的需求裁剪事实,以维护‘国有资产’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全部审判是为了将农科院的违约行为合法化,进而占有天邦股份的财产;天邦股份作为违约行为的受害人不仅得不到任何补偿,还要为这种法院给农科院提供的服务付费。这种判决的社会效应是在惩罚诚实履行合同的一方。这是以法院判决形式,侵占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的5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