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元赔的是什么
显然这多出来的1500元是问题所在。神州租车公司是免收陈先生的钱,还是少收保险公司的钱?《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问题多次询问神州租车公司,客服人员的回应前后矛盾。
“定损是2650元,如果您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那么首先是需要您承担1500元的部分,而剩余的1150元部分是由神州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为您承担的。但是,如果这1150元中有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也是需要用户自己承担的。”一位客服人员向记者解释称,而这一解释也确实符合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保险条款规定。而另一位客服人员则向记者解释称:“这个不计免赔是我们的一项增值服务,如果购买了,就无需承担任何的车辆维修费用及人身财产损失费,因为我们的车辆现在无法正常营运,对我们公司也是造成了损失,所以我们推出了这个服务。”
按照这样的说法,或许可以将这1500元的维修费理解为是对所租车辆无法营运造成损失的补偿。但将其作为基本保险补充显然不合理。
“从神州租车公司与租赁客户之间的租赁合同条款设计来讲是合理的,因为神州公司方会担心产生道德风险。如果将承租方所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都由租车公司承担,那使用者就可能不太在意风险的防范与规避,从而导致懈怠与放任。因此,从保险角度,保险条款会专门设计出所谓的免赔额,让被保险人承担(自留)一部分风险,超过的部分,由保险人来承担。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产生逆向选择或者道德风险。不过要在承租方租赁车辆前进行说明,使其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詹昊表示。但他同时指出,如果真的是在保险公司全额支付2650元赔偿的情况下,神州租车公司再向客户收取1500元维修费,如果不能够证明租车公司实际损失的存在,那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租车公司明确跟发生事故的承租方说,这笔款是弥补停止营运导致的损失,如果租车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那可以让其进行赔偿,但赔偿理由与不计免赔没有关系。另外,上述格式合同是否属于不恰当限制承租方的权利,尚需研究。”詹昊认为,营运等其他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他险种来加以化解,没必要把这个损失加在消费者的身上。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滨则认为:“从神州租车公司的角度,如果它没有想利用这个事情来挣钱,那应该不算是大毛病。所有的行为都是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跟保险产生了矛盾,可能额外挣了点钱,那也不算是大毛病,因为其主观上不是想通过这个来挣钱,而且其也没有怂恿租车者去故意出事故。只能说,这个事情反映了租车行业的经营比较粗放。”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李滨认为,因为合同有效,所以大前提应该是履行这个协议。如果车辆出险,应该是由消费者来弥补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假设定损5000元,保险公司只赔4500元的话,则由消费者赔500元。此次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那如果是以保险的名义,陈先生的1500元就应该被全部退回,如果是以其他的名义,就得另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