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构成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列入江苏省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王付荣犯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通报,2003年至2009年10月期间,王付荣涉嫌诈骗和挪用资金约人民币3.5亿元。因其存在将部分资金返还受害人等情形,该案件可能给新华造成的资金缺口预计约人民币2.8亿元。
王付荣,江苏省泰州市人,37岁,2010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王被判处死缓后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核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
挪1.27亿开9家公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王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分管团险业务)的职务之便,指使内勤采取截留保费不入账、承保前退费、整单退保等手段截取资金。
截至2007年4月9日,泰州公司团体部共收取保费约2.6亿余元,其中只有1.9亿元缴入公司承保系统,7382万元未纳入系统,而其中王付荣直接挪用了5646万元,并将其中3400余万元投入其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金鑫网吧、泰州市海陵区众诚网吧等数家公司。
对于王的违法行为,监管层其实早有察觉。早在2007年4月,江苏省保监局就对新华人寿的“团单个做”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对王付荣个人作出“责令予以撤换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新华人寿泰州公司作出“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一年”的处罚。
在2007年接受保监局强令“被撤换”的处罚后,王付荣虽被免去新华人寿泰州支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但接着就又被调至新华人寿江苏省分公司任团体业务部督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从2007年4月10日到2009年10月21日期间,王付荣在已经被免去泰州支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情况下,使用私自刻的新华人寿“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编号3212020005459),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诱使泰州公司团体部内勤以及营销网点的人员,继续以开展团体长险业务为名骗取资金。
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王付荣骗取“团体长险保费”共3亿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纳入新华人寿公司账户并承保。除此之外,王还另外从新华人寿承保系统里面骗出了退保资金逾1亿元。
其中,王付荣个人占有的保费1.77亿元,除了不足0.5亿被用于兑付、退还之前挪用的保费外,其余1.27亿都被他用于个人办公司及随意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