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保单门”事件
案件:通过网络购买飞机票的朋友大多都会顺手为自己购买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险,价钱也不高,还能以防万一。但很少有人会料想,就是这样随便购买的价值几十元的航意险,可能压根儿就不存在,遇到事故后也无法理赔。这就是近几年轰动保险业的携程网“保单门”事件。
“保单门”事件缘起2008年年底:2008年11月14日,云南籍某旅客夫妇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11月18日从海南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及两份某保险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机票和保单皆是从携程网的合作方——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但这对夫妇拿到保单后发现保险期限仅18日一天,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该夫妇认为该保单有假,便与携程网等有关各方进行交涉,协商未果,其选择了诉诸法庭。
2009年2月20日,携程从相关保险公司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在此事件中,携程的合作机构——三亚辰龙的工作人员擅自向三亚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购买了伪造的保单提供给客人。
获悉上述案件线索后,海南保监局成立调查小组,对海口、三亚等市的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进行清查。2009年3月12日,海南保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随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该案作为国内最大的一起假保单诈骗案在青岛破获。平均20元一份的航意险保单让犯罪分子“套取”114万元的巨额利益,涉案虚拟保额超过千亿余元,38万余人被骗。
该案的作案细节也被披露:案犯张某大学毕业后,于2009年11月成立中创信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创建相应网站、设立400验证热线电话,将自行设计的信息单伪装成航意险保单,通过分级代理的方式销售,其中空白“信息单”以3元/张的价格通过快递批发给各省的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提价后批发给该省的二级代理商,而二级代理商往往是机票销售机构。二级代理商通过分派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所需保险条款内容,将假冒航意险的“信息单”以20元/张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中牟取暴利。
丑闻引发整顿
是谓亡羊补牢
由于涉案金额高、波及面大(除逾38万消费者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受牵连),该案相关细节于近日披露后再次引发人们对“假保单”和保险诚信问题的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由于出险率低,且几乎无成本,所以航意险本身是一个暴利的险种,同时又由于出险率低,消费者很少深究真伪,从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好在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立即采取了严查行动。在2008年年底携程假保单事件发生后,保监系统随即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击假保单的行动,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严厉打击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让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在监管加强后,目前,假保单现象已不多见。事实上,假保单事件是直接导致电子保单产生的一大主因。
可以这样说,这是保险业一个成功的试错过程,保险业出现漏洞不可怕,关键是要能及时补救,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试错纠错找到解决方式,推动行业更新升级,这样才能让行业走得更远。
案件:近年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无责不赔”条款的争议现象尤为突出,国内多地曾出现了这样的案例——车主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但在出现一些无责的交通事故后,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国内围绕该条款曾出现大量诉讼案例,众多车主对此颇有微词。
2009年7月19日,昆明市民蔡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思域轿车在昆明北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正在正常行驶的蔡先生被无照并酒后驾驶的赵某开的一辆轿车撞击。对于此次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先生于2008年8月2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其本田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项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蔡先生及时通知了投保的保险公司,但该公司认为,事故的责任在赵某一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尽管蔡先生反复催问,但该保险公司一直不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由于此次事故对蔡先生的车辆造成了严重损害,如不及时进行维修,将无法使用,而该车辆是蔡先生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万般无奈下,蔡先生只有先行支付费用修理车辆。同时,蔡先生还垫付了自己车上所载人员的医疗费用。
随后,蔡先生将前述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经过几番激烈的较量,蔡先生最终胜诉。
截至目前已经经手4起类似案件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是推动“无责不赔”条款成为过去式的核心人物之一。“外来的石头把车砸坏了,保险公司都要陪,为何遇到无责事故时却不赔了呢?”张宏雷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如此描述他发现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条款违规性时的思路。张宏雷称,尽管保险公司的条款经过了保监会的审批,但“无责不赔”的条款实际上不符合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被简称为“代位追偿”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成本支出,并未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