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股份澄而不清 大股东易主陷罗生门
money.fjnet.cn 2013-06-06 09: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来说两句
公告验证信披违规事实
令人深思的是,相对于对股东和记者使用武力的澄清内容,四海股份对原大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违规转让股权一事的澄清内容却恰恰验证了公司存在信披违规的事实。
公告称,2011年8月29日,浙江众禾与大河之洲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旨在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00万股股票给大河之洲,进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变更及资产重组。根据协议约定,大河之洲向浙江众禾支付2亿元定金(因大河之洲资金困难要求,后浙江众禾已归还了1.2亿元)。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了四海股份2011年年度8月以来的公告发现,对于原大股东和大河之洲签订协议转让股权的事实,公司只字未提。而在此期间,由于股价异动,四海股份存在内幕交易的说法不胫而走,因此,公司在2011年8月26日收到深交所下达的关注函,股票也于当年8月29日停牌审核。9月3日,四海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股权转让事项,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昨日晚间的澄清公告证明,在公司坚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前,公司时任大股东已然与大河之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然应该披露,公司此举显然涉嫌信披违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对《证券日报》介绍。
已申请法院查内幕交易
而对于浙江众禾与大河之洲的股权转让最终未能履行的原因,四海股份澄清公告称,2011年9月7日,因媒体刊登了质疑浙江众禾控股权转让涉嫌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等报道。公司及所涉各方进行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工作。在大河之洲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内幕信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即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事项受阻,原框架协议不能按期履行。
对于这种说法,大河之洲代理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说:“是对方公司存在内幕交易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我们已经向法院申请查询这件事,到时候谁在内幕交易自然明了。”而对于上述归还1.2亿元资金是“因大河之洲资金困难要求”的说法,律师也称其是“说谎”。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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