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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保护伞”张大 明年1月1日起使用新标准
money.fjnet.cn 2013-06-09 10:22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马上就访

保险公司:

已经生效保单按旧标准执行

“我们也看到了新标准,目前正在研究。”昨日,北京一家大型寿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比例表》的滞后性业内有目共睹,行业内部也都意识到这个标准过于宽泛,认定标准过于生硬。所以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有些公司已开始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赔付,但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保险公司还是按《比例表》的标准执行,可如果被顾客投诉或被媒体报道,这也有损公司形象,现在新标准统一实施,对行业和消费者都是好事。”

“我们对新旧标准之间的过渡期比较重视。”国内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电话里表示,公司商业保险意外险保单数量庞大,目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应该还是按旧标准执行,毕竟这在当时合同中都约定好了。至于今年年底前的新单是否会参考使用新标准,目前公司的法务、精算等部门的负责人都在研究新标准,暂时还不方便下结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说,此次新标准对覆盖范围大幅扩容还是值得肯定的。同时,给保险公司预留半年的过渡期也是需要的,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的调整范围是有差异的,有些保险产品直接按照新标准赔付即可,有的则需要调整保费和承包范围,需要一个前期精算和实施的过程。

庹国柱说,国际上有些国家的保险费率是完全市场化的,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自由约定赔偿的范围和费率,我国目前的保险行业精算、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比对能力都还较低,保险相关部门下发指导性文件对赔付标准做一些约定,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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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有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保险法》第二个司法解释(《解释(二)》),昨日正式施行,司法解释对当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万余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涉及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拒赔时,往往辩称投保人在签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担过重的如实告知义务,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对于保险人在这方面的拒赔权利,《解释(二)》做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司法解释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此外,只有保险人(即承保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消费者通常难以读懂,难免被销售人员误导。鉴于此,《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实际办理保险时,经常有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并最终产生纠纷,《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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