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美国,中国香港,英国,韩国的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制度,较为宽松的准入、便捷的手续、更关注公司未来的高成长性是其共同的特点,而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上市的创业公司受到技术发展水平及其高成长性的客观差异,在科技领先中小企业成长环境良好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创业公司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可及投资者的追捧,因而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和英国伦敦的另类投资市场(AIM)较中国香港创业版(HKGEM)和韩国创业板(KOSDAQ)更有影响力和成长性。所以,创业板的发展与经济环境,尤其是区域科技发达水平密切相关,其再融资的规模方式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客观的分析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与科技发展水平,对创业板的发展及其再融资的制度实施十分必要。
从四方面
进一步完善再融资制度
我国创业板因建立在诚信体系缺失、相关法规制度不配套的新兴市场上,其再融资改革需循序渐进且不可操之过急。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在社会诚信体系基础上,在创业板公司IPO及再融资的过程中,包括发起人股东及发行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各参与主体,严格职业操守,遵守对外承诺、依法照章监管,以共同维护好资本市场秩序。同时,依法治理的环境需要相关的政策配套,即创业板的再融资规模应与公司持续的红利政策匹配,与实际控制人配股承诺相挂钩,与退市机制同步实施。
创业板的再融资规模应与公司持续的红利政策相匹配,就是要对再融资上市公司提出具有稳定的红利政策及实际发放红利的记录,将回报股东作为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并将再融资的额度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分红挂钩,如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前一次融资以来累计现金分红总额的既定倍数,或规定上市公司前一次融资以来的现金分红未达到前一次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得再融资,促使创业板公司注重现金分红,给股东以实实在在的回报,改变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融资轻回报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再融资功能,服务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直接融资的需求。
创业板的再融资应与实际控制人配股承诺相挂钩,就是要限制以增发尤其是公开增发方式再融资,抑制公开增发高价圈钱,鼓励上市公司以配股方式再融资,要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配股义务,按现行的规定配股价通常会比较合理,避免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创业板的再融资应与退市机制同步实施,就是要在创业板再融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 对连续亏损、负净资产、低于面值、连续受谴责的创业板企业,规定其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时限,以消除市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圈钱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