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国土部昨日发布了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要求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涉及国家发改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
通知要求,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燃煤背压热电项目,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钾矿肥、磷矿肥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稀土深加工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通知还要求,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管。
此外,国土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