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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www.folksfolks.com 2014-12-11 14:51:09   来源:中国保监会    我来说两句

二、突出特点

《意见》是在借鉴国际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经验、立足我国保险消保工作实践、吸收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集大成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保险消保工作的顶层制度安排。《意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这是《意见》最大的亮点或创新点。该举措是借鉴2011年20国集团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提出来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维护消费者利益,关键在保险公司。如果公司在产品开发、销售、理赔过程中做到自觉自律、依法依约,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会得以实现。《意见》将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贯穿全篇,并设置了“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专条,从公司治理、条款费率、销售、理赔、服务、信息安全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重视透明度监管。“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增强透明度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手段。透明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国监管水平的重要标志,故透明度监管也因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都将信息披露作为消保工作的重要措施。《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保险产品条款和服务承诺等信息;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相关信息,扩大披露范围,提高披露频度。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消保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保险公司投诉情况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依法公布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

三是注重预防性保护与过程性保护相结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单靠监管机关的事后查处、保险公司处理投诉是不够的,必须关口前移,立足于抓源头、抓根本,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因此,《意见》确立了建立预防性保护和过程性保护这一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全过程保护体系,在保险监管和公司经营管控的各环节深入推进保险消保工作。预防性保护涉及公司经营理念、服务意识、公司治理、产品费率、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方面,要求在保险交易开始之前就要做好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工作。过程性保护涉及销售、理赔给付、服务、消费者信息安全、查处、责任追究、投诉处理、纠纷调处等方面,要求控制好保险交易的全过程,力求各个环节均不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以及当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四是建立借力监管机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单靠监管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要“聚四海之气、借八方之力”。《意见》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与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工商、公安、审计、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团组织包括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在保险消保工作的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推动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支持其开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充分吸收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支持并主动借助新闻媒体曝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典型案件,发挥其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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