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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中的法律是非

www.fjnet.cn 2007-06-11 10:35  侯巍林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内容提要: 通过对号称“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的一审判决进行研究,探讨该案判决存在着的瑕疵,并引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同意”原则。进而提出,现代化的法治不应当是一个“矫枉过正”的进程,中国的法律从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中苏醒,不应当立刻投入到将个人权利保护绝对神圣化的状态。我们的司法在强调个人权利保护的同时,更应当通过法律的普适性,宣示一种体现于判决之后的价值取向。同时,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如制订户外运动的行政法规,结束户外运动“无法可依”的现状。

一、

1992年8月,77名日本少年来到了内蒙古,与30名中国少年一起举行了一个草原探险夏令营。这是一场至今想起都会令国人汗颜的较量,内蒙古乌兰察布蒙草原记住了日本少年的坚毅、勇敢、团结,以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中国少年的懦弱、懒散和自私。学者孙云晓将这件事写成报告文学《夏令营中的较量》,该文被《读者》转载,并在多年后被评选为《读者》创刊20年最有影响力的10篇文章之一。

尽管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对这场较量进行解读,但无可否认,

郦道元、徐霞客、郑和这些敢于挑战危险和自我的先人们,留给我们那种无所畏惧的激情,在中国的一代人身上已难觅踪迹。作为一种或许是“杞人忧天”式的思考,我们这群文革后出生的一代,似乎具备了“垮掉一代”的全部特征。

然而十多年后,户外运动作为舶来品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很难统计究竟有多少国人参加过这种以“回归自然、挑战自我、团队精神、风险自担、费用自理”为特征的户外运动,用“百度”搜索引擎在网络上可搜索到6140000万篇有关“户外运动”的文章,而有关“足球运动”的文章是681000篇,前者的数量是后者的10倍。从某种程度上讲,户外运动以一种崭新的姿态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中国城市年轻人的生活方式。或许,行走在山野、海岸、草原上的人群之中,就有十多年前内蒙古草原上那30名中国少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却把“户外运动”推向了法律的风口浪尖。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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