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弊多利少
www.fjnet.cn 2007-12-17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原来只是各别现象现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做法弊多利少、值得商榷。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能解决公安局长个人的职级和待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但是,这种做法缺乏战略思想,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司法公正,还有官本位意识的嫌疑,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长此下去弊多利少。

    一是,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新时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为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总结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委。从一开始,各地都是由同级党委常委任政法委书记,有的地方还是由同级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可见我党十分重视政法工作。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就等于倒退了一大步,淡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是十分有害的,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二是,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我国的公安、检察和法院是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通俗的说,公安局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检察院负责对案件的复核工作,并对一些案件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如果这三家对某一案件产生原则上的分歧,就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长期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特色,也符合我们的国情。让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有大权独揽、削弱了政法委职能的嫌疑,它不仅违背了我们成立政法委的初衷,更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是,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他们用提高公安局长个人的职级和待遇的办法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用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是不可取的。这不是法制精神,是在提倡人治、强化了政法干部的官本位意识,有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完全是对他们的一种安慰,其实这是一种使用干部上的错误导向。因为长期以来各地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一直都是同级副职待遇,唯独公安局长不享受此待遇。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解决了其同级副职待遇问题,但是用这种办法来引导政法干部“努力奋斗”,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还有送人情的嫌疑。(郭根群)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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