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岂能错漏百出?
www.fjnet.cn 2008-01-05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行凶人成了被害人;法庭认定的13项证据中,居然少了第5、6两项证据……1月3日,这起官司的原告韩从刚对记者称,湖北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对有关事实张冠李戴,错漏百出,让人如何相信法院是在严肃办案?(1月4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看了这样的报道,真让人难以理喻,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岂能错漏百出?

  其一,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是国家法律公正、公平、权威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因此判决书从制作到送达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书稿的错误率(包括错别字、科学性错误、政治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在万分之一就不能够通过审核,何况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反映诉讼活动进展情况的文字载体,其法律语言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在全民族语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以其服务对象和使用场合的特殊化,更应注重其精准。判决书出现错误,影响的就不仅仅是效力,而是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其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常常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其庄严与神圣。这种庄严与神圣不仅体现在要尽量实现实质正义上,也体现在法袍的穿着、法槌的敲击以及判决书的严肃与准确上。一份判决书送达前,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必须由主审法官认真行文,经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签名认可后,报上级审核才能付印,最后还得加盖法院印章。一份错漏百出的判决书,反映的不仅是办理该案的法官缺乏责任心,更是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也存在问题。如果法院的审判管理规范到位,就算法官粗心大意出了错,在案件质量检查时也会被检查出来,及时予以纠正。硚口区法院发出的如此荒唐的司法文书,只能说明法院对法律的漠视,对百姓利益的漠视,也是对法律公正、公平的漠视。

  其三,规范的裁判文书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文化素质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如果连裁判文书都写不好,甚至还出现小学生作文中常犯的低级错误,这样的人根本就不配当法官。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等具体的制度建设,用强有力的监督来加固维护社会正义这道最后的防线,只有这样,神圣的法律天平才不会倾斜,司法腐败也才能逐步消除。(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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