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小案之中见大义
www.fjnet.cn 2008-01-24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为躲避一辆大货车,小面司机王某冲入非机动车道,将一名七旬老人撞死。前天,石景山检察院邀请交警和当事双方家属,当场说明不予批捕嫌疑人的理由。最终,当事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协议。此举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1月23日《京华时报》)

  仅就案情本身而言,王某之案寻常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它之所以能够进入媒体视野,成为一条新闻,诉求重心其实在乎案外,正如报道的主标题一目了然“检方公开说明不批捕理由”。添上这一案外点晴之笔,情况立马就不一样了,从中我们能够管窥到当地有关部门和谐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

  我们看到,当地检方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某免于刑事处罚,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其一,肇事者不仅没有逃逸,还对伤者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并且向警方自首。再者,王某的车辆上了保险,可以获得6万元的保险金,从而具备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对这样的涉案当事人免除刑责,正契合我国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语境。

  “宽严相济”无疑是一种立意和谐的司法模式,和谐司法有助于支撑和谐社会的建立,并推动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宽严相济”不能仅仅成为远离大众的体制概念,不能孤立地存在于执法者的脑袋里,是应该向社会开放,与社会互动,以期赢得全社会的共识与认同。具体到涉案当事人而言,仅仅待之以“宽”或处之以“严”是远远不够的,你更有义务告之其所以然。在和谐司法的框架内,程序是透明的,责罚是得当的,理由是让人信服的。

  回到石景山这起交通肇事案上,一旦肇事者王某被宽以免刑,情理之中最难以接受的,恐怕就是失去至亲的一方当事人,在极有可能由此引发抵触与不满、甚至其他复杂事变的情况下,当地检方不是简单行事,将公文一签了之,而是以“公开说明”的方式与当事人面对面,晓之以理,从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事至此何其之谐!我们知道,现行制度并没有给检察机关设计这一必须履行的司法程序,并且石景山检察院之举也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首开先河,但可以肯定,司法制度正是在更多这样的尝试中一步步走向和谐。(王景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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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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